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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4906室
一、补贴条件
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动派遣企业除外)。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提交材料
1. 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 招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3. 招用员工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 《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2份
6. 《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2份
四、补贴期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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