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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提升企业发展质量,设立东莞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东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鼓励企业申报高企认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资金预算、监督检查,由各镇街(园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报、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对经镇街(园区)审核推荐申报高企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申报奖励;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认定奖励。
第五条 获得奖励的企业必须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高企认定,其申报材料经市科技局或镇街(园区)审核推荐,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
(二)通过高企认定。
第六条 对属于我市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的企业,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审批使用流程:
(一)审核受理。各镇街(园区)科技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经镇街(园区)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二)征求意见及公示。由市科技局征求部门意见,并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但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和有效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三)资金审批。市科技局将征求意见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
(四)资金拨付。经市政府审定后,市科技局将资金下达至各镇街(园区),由各镇街(园区)具体落实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拨款后将拨款相关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不限定资金的使用用途。
第九条 企业在高企认定和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由市科技局或镇街(园区)收回本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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