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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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