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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2021)的通知》(福发〔2021〕 10 号)及《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 第 2.5.1 条。
2. 政策内容
鼓励和支持辖区企业以收购兼并、合资合作、独资新建等方 式在海(境)外依法设立研发机构、离岸创新基地、孵化载体等 海(境)外人才培养载体。海(境)外机构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 间存在明确清晰的管理隶属关系。可分阶段给予平台建设维护运 转费和研发投入等支出总额 40%,每个阶段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3. 申报条件
同一个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三)和(四)满足 其中一项即可。
3.1 设立海(境)外机构的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 合贡献 1000 万元以上。
3.2 海(境)外机构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 管理隶属关系。
3.3 设立研发机构的,近两年内国内母体公司对其 R&D 投入 均不低于深圳市当年 R&D 的投入水平。
3.4 离岸创新基地、孵化载体两年内完成(孵化)的独立项 目不少于 5 个或联合项目不少于 10 个,且近两年国内母体机构 对其投入不少于 100 万元。
4. 支持事项
4.1 补助资助
4.1.1 根据海(境)外机构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等阶段, 按国内母体公司近两年内平台建设维护费(包括运营管理团队日 常开支、办公设备购置,场地房租水电、物业管理费等)和研发 投入等支出总额的 40%给予补贴,一次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补贴。
4.1.2 一家企业可申报 2 个海(境)外机构,每个海(境) 外机构通过国内母体公司每两年可申报 1 次。每家企业支持次数 累计不超过 5 次。
5. 受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5.1 自印发之日起,每年 3 月 1 日-9 月 30 日集中受理。
5.2 自有效受理日起,原则上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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