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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等规定,本市将开展2022年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初审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定义的企业或机构。
二、标准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对象应于8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申请认定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材料。
(二)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视情况征求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出具初审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组织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请进行复核,并在征求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跨国公司通过境外中间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的,该境外跨国公司可视为申报企业母公司。
(三)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性公司),其作为母公司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不属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范畴。
(四)认定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2021年平均汇率为准。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企业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六、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市商务局
2.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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