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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开展龙华区挂牌及上市资助类项目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第四条 企业挂牌及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资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并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助。
(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根据其对龙华区的综合贡献,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根据其对龙华区的综合贡献,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新三板挂牌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且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进入创新层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在境内外上市的,补齐资助差额。
对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境内上市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一、本次资助范围
2021年10月8日及以后,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上市或挂牌工作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
挂牌及上市资助类
三、申请条件
(一)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均在龙华区。2021年10月8日及以后,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上市或挂牌工作。
(二)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备案登记。
(三)申请境内上市奖励的企业,在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在成功挂牌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的企业,在完成挂牌且满12个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申报时间
本项目常年受理,集中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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