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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罗湖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经营服务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罗湖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企业引进与培育

第四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文化创意企业,当年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4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国内外知名创意设计机构、设计师工作室入驻罗湖并设立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运营经费扶持。

第六条 文化创意企业在罗湖实现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增长10%以上,按照该企业当年对罗湖区财政贡献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单部原创作品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单部原创作品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上一年度原创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同时创新成果显著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原创研发投入实际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文化创意、设计人才上年度在罗湖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创意、设计人才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个人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节 园区(基地)建设

第十条 新设立或新迁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当年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与园区(基地)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按照房屋实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5%的标准,按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并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持。

第十一条 入驻深圳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的动漫、游戏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50%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扶持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孵化、内容制作、技术支持与培训、信息咨询与交流等领域提供支持的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经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给予平台总投资5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国家级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经认定的省、市级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节 市场推广与拓展

第十四条 获得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对分会场及专项活动的认定,根据市、区考评结果对罗湖分会场承办单位实行分级奖励制。其中,获得特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80万元奖励;获得一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50万元奖励;获得二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30万元奖励;获得三等奖的,给予承办单位10万元奖励。获得优秀专项活动承办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参加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或推动的国内外重点展会,给予参展企业自用展位费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参加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行业评比活动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获得国际级奖项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级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获得省、市级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个人需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第八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第九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创意、设计人才个人作品的图片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第十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第十二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请第十三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获得创意设计产业集聚园区称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第十五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三)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动或组织推动参展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十六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获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申请第十七条资金支持的,另需提供获得创意设计中心认定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上述申报材料未要求提供原件的需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查验。

第二十八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罗湖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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