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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和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生活补助、引进人才奖励、创业贷款贴息申报

为落实我市省级以上人才和特色人才系列奖补政策,做好2022年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4号)、《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3号)以及《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暂行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生活补助申领暂行细则》《东莞市引进特色人才奖励申领暂行细则》《东莞市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申领暂行细则》,现就2022年有关奖补申报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二、申报项目

(一)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住房补贴、生活补助、引进人才奖励、创业贷款贴息∶依据《东莞市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4号),经市政府确认获得我市配套服务资格的人才(A、B、C类相当于特色人才一、二、三类),参照特色人才细则规定申请补贴。

(二)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生活补助、引进人才奖励、创业贷款贴息。

三、特色人才住房补贴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获认定、评定或“一事一议”确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办理换领特色人才证书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以及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A、B、C 类相当于特色人才一、二、三类)。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特色人才住房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对应的住房性质须为商品住房。

1.租房补贴

特色人才申领租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未享受人才租住优惠和保障房租住优惠。

(2)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以本人或配偶名义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

(3)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后,至申请住房补贴时的期间内在我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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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补贴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申请部分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在《实施办法》实施后申请的部分,按照《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标准执行。我市原特色人才租房补贴标准是指《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号)或《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 号)规定的租房补贴标准。

2.购房补贴

特色人才申领购房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特色人才(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在我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之外在我市购买过商品住房。

(2)在首次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之日(含当日)起及之前的183日内,以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3)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后,须在我市连续工作满12个月,在申请购房补贴时仍在我市工作。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

采用柔性引进的特色人才,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至申请购房补贴当月(含)的期间须满12个月,且期间应符合相应在莞工作时间要求(特级人才每年达到6个月以上,其他类别人才每年达到9个月以上)。

人才类别(不高于房产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购房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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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享受完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正在享受我市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的,继续按申请时的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标准执行,不做新旧政策差额补偿。原特色人才购房补贴标准是指《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东委发〔2013〕8 号)或《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东府〔2018〕32 号)规定的购房补贴标准。原购房补贴申请通过的,按5年等额发放,除第1年的购房补贴发放无需特色人才再次提出发放申请外,接下来连续4年,每年均需另行提出一次购房补贴发放申请。因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请的,相应年度购房补贴不予补办。


四、特色人才生活补助

(一)申报对象

经认定、评定或经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东莞市特色人才,含2022年1月1日前获认定、评定或“一事一议”确定,且2022年1月1日后已办理换领特色人才证书的东莞市特色人才,以及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A、B、C 类相当于特色人才一、二、三类)。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后,连续在我市工作满12个月,至申请生活补助时仍在我市工作。工作情况以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个人工薪所得税情况为准。

采用柔性引进的特色人才,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当月(含)至申请生活补助当月(含)的期间须满12个月,且期间应符合相应在莞工作时间要求(特级人才每年达到6个月以上,其他类别人才每年达到9个月以上)。

特色人才生活补助按以下标准分5年逐年递增发放。申请人需连续5年每年递交申请一次。因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原因中途未提出申请的,相应年度的生活补助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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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人才已享受我市相同类型生活补助政策的,在发放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特色人才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获认定、评定为更高类别特色人才的,按最高类别调整生活补助标准,对已发放的生活补助,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五、引进特色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

引才奖励申请对象是为我市新引进各类别特色人才,及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组织,包括新引进人才首个我市用人单位,以及在新引进人才中起推动促进作用且具备人力资源服务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单位(以下统一简称“引才单位”)。新引进同一人才的,引才奖励只能由一个引才单位提出一次奖励申领。

(二)申报条件

引才单位申领引才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须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我市,与首个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时仍连续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

(2)在人才获特色人才认定评定当月(含)至申请当月(含)期间,人才须在首个我市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

(3)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以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个人工薪所得税为准。

(三)奖励标准

(1)对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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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2016年1月1日(含)至2020年12月31日(含)新引进的特色人才,每引进1名,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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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奖励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每个引才单位每年累计最高可获100万元引才奖励资金。

引才奖励以特色人才首次获认定评定的人才类别对应标准一次性核发,不随特色人才后续类别提升而提升,不重复奖励,不补差额。

六、特色人才创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特色人才本人,或其创办的符合规定的企业,以及省级以上人才计划配套服务对象(A、B、C  类相当于特色人才一、二、三类)。贷款贴息对象为人才本人的,其本人以银行贷款方式取得的贷款资金必须全部直接用于创办符合规定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否则,不纳入规定的贷款贴息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请贷款贴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由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作为第一大股东开设,直接持股30%(含)以上,企业实缴资本数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特色人才以自然人身份实缴资本数额达到60万元(含)以上。

(2)特色人才创办的企业须为在东莞市依法进行商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法定代表人为特色人才本人。

(3)特色人才本人或其创办的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申请贴息对应的银行贷款获得时间(贷款获得时间以首笔贷款资金到账时间为准),须在特色人才首次获认定、评定为特色人才之日(含当日)以后,且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以后。

(4)在申请贷款贴息时,特色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三)资助标准

按特色人才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特色人才每人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特色人才创办两家以上符合条件规定的不同企业,可以不同企业分别提出贷款贴息申请,但累计贴息时间、贴息金额不超过以上规定。已获我市其他政府财政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若同时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贴息条件的,申领时应扣除已获取相应贷款贴息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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