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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东市监〔2022〕16号)。
二、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国内法院获得一审诉讼胜诉的裁判。
(三)近两年没有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和个人维权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代理合同复印件。
(四)代理案件的国内法院一审判决书复印件。
(五)代理案件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证明材料。
(六)近两年没有被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七)非机构法定代表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市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维权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专利侵权案件达10宗以上(含10宗)或商标侵权案件达50宗以上(含50宗)的,每家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二)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每家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案件先后列入广东省和国家典型案件的,按照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已获得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三)本项目为事后奖补项目,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对同一申报批次的资助项目,如果累计拟资助额度超过年度预算余额,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
五、不予资助情形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内的。
(五)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市市场监管局和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或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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