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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补贴

 一、资助标准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金额,分两期拨付,项目合同签订后首期拨付70%的资助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再拨付剩余资助金额。


二、申报要求

(一)成立一年以上且五年以内,在东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暂未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须在项目申报前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

  (三)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完成申报项目的资金能力,企业现金流充足,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数;

  (四)注册成立后获得过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

  (五)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优先给予立项支持;

  (六)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版权)不少于1件,无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开发的产品、工艺、技术或服务能解决现实问题,在技术、标准、效益等方面有相对明显的提升,可快速实现产业化。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相关附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获股权投资证明材料(如投资机构资质、股权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及相关流水的证明);

  5.上年度研发费用专账或辅助账、研发人员名单、企业主要产品(服务)营业收入列表及占比;

  6.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如单位获奖情况、专利、证书证明等,以列表和证书复印件形式提供);

  7.项目负责人资质材料(如学历、职称、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荣誉成绩等,以列表和证书以复印件方式提供);

  8.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企业会计报表(对申报时暂不能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企业申报阶段可先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现场考察阶段须补交,须保证数据一致性);

  9.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10.如有参与单位,须提供经双方盖章的合作协议(含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比例等);

  11.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新药研发项目须获得临床批件(或申请临床批件所需的相关实验报告);

  12.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其中1-9是必须提供材料,10-13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四、申报时间

  3-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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