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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资助

一、支持内容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香港、澳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目标市场明确、市场前景良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重点围绕广东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开展主要以小试、中试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工艺或新产品。项目实施周期为 2~3 年。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四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是生物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是集成电路领域与芯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是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牵头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香港申请机构必须为公营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公营科研机构指香港本地大学(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  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 320 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研发中心指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被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2)澳门高校或科研机构。 

3.参与申报单位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项目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研发任务、分工与知识产权归属,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开展小试、中试的条款,且须符合内地与香港、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同一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7.项目申报、实施需遵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  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跨境港澳地区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粤财规〔2021〕4 号)。

 

三、考核指标 

1.完成小试、中试等面向成果转化的研究开发,或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 

 2.以形成新工艺为目标的研发应提供过程材料;以形成新产品为目标的研发应提供反映其性能指标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应用场景测试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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