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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

一、支持内容 

2022 年度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专题包括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两个类别。两个类别分组申报、分类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申报、不重复资助。

(一)粤澳联合资助项目。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三类项目:一是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的项目;二是生物医药(中医药)领域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有关的研发项目;三是集成电路与芯片领域的研发项目。

(二)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

 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试点地市科技管理部门三方联合征集、联合资助。支持广东省试点地市 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围绕试点地市产业技术发展与科技合作需求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合作。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各试点地市重点支持领域如下: 

 1.佛山:环保材料、中药标准研究。

 2.东莞:中药材研究,医疗辅助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发,中子散射关键技术、第三代半导体研究。 

 3.江门:地方特色种植技术(陈皮、沉香苗木等),海水稻、废水生物处理技术研究,电致变色材料研发。


二、申报条件

 1.粤澳两地的合作单位各自作为牵头单位向两地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广东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

 2.粤澳两地的合作单位须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各自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提交无效。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双方牵头申报单位、双方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牵头申报单位须按澳方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具体信息可登录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网查询。 

 3.粤澳双方牵头申报单位中必须有一方为企业。内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申报本专题,须提供自筹经费。企业 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项目财政资助金额。鼓励企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投入充足的配套资金,自筹经费配套情况将作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之一。 

 4.项目参与各方就合作项目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且必须符合内地与澳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单位不得列为项目的合作单位。 

 5.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6.同一项目已申报2022年度省科技厅其他业务专题或此前已在省科技厅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题。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澳联合创新领域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7.项目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样本与信息数据,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指标

 1.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少于 1 项。 

2.合作期间,粤澳双方合作团队至少有 1 次赴对方机构的交流访问(粤方项目承担单位赴澳门参与单位,或澳门参与单位来访粤方项目承担单位均可),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合作各方主要负责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形式不限)。 

3.广东企业与澳门高校同时参与项目时,广东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至少为合作的澳门团队提供 1 个短期研究生实习岗位(3 个月以上,形式不限)。四、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一次性事前立项资助。 

1.粤澳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经费每项资助 100 万元。

 2.粤澳(地市联动)联合资助项目:广东省级财政经费每项资助 20 万元,地市财政配套资助 80 万元,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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