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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名师申报条件和资助金额


  (一) 支持内容。


  本专题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单位等把海外名师、名家、名医、名匠、名人“请进来”,来粤短期开展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方面的实质性交流合作。


  支持重点包括:支持双方在科学研究、工程建设、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科技创新治理、科学伦理道德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国际运营、科技中介服务、国际经济法律实务、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双方在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新闻学、艺术学、设计学、图书馆学、体育学、考古学等人文社科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条件。


  (1)依法在广东省内设立,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文化艺术体育类等单位。


  (2)具有明确的国际或区域交流合作需求和工作计划。


  2.申报人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申报单位的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具有与项目相关的技术专长,能够推动所在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3.来粤海外名师条件。


  来粤海外名师,应是在境外任职或从事专业研究、专业创作的专家学者,其身份主要包括:对华友好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爱国海外华侨以及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此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境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科技、教育、人文、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管理、体育等领域的国际知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其它各类人才。


  (三)项目类别及要求。


  1.海外名师分为“海外名师-个人类”和“海外名师-团队类”两个类别,其中团队每位成员必须满足来粤海外名师条件。


  2.申报“海外名师-个人类”,申报人应邀请至少1名/次及以上海外名师来粤开展交流合作;申报“海外名师—团队类”,实施项目需以海外名师团队合作方式完成,申报人邀请的海外名师团队应有3名(含)以上成员,成员之间应有合作基础,知识技能结构合理,与实施项目关联度高。


  3.申报单位、申报人应对拟邀请的海外名师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4.批复立项后,申报人应当按照计划实施,海外名师在粤行程安排应当科学合理,举办讲座报告、学术会议、文艺汇演、体育表演或进行考察交流、科学研究等,扎实推动所在专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四)资助金额。


  1.“海外名师-个人类”项目立项数不超过400项,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海外名师-团队类”项目立项数不超过30项,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项目数,个人类项目不超过20个,团队类项目不超过3个。


  2.经费用于资助海外名师及团队的国际往返旅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食宿、交通,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合理支出,超出部分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自行解决。因疫情防控要求不便来粤、采取远程视频、网络等方式的项目,可支付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以及开展线上项目所需费用。


  3.项目可资助来粤的海外名师助手或亲属(仅限1名)与项目相关的合理支出。


  (五)考核要求。


  项目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拟邀请的海外名师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来粤交流,经报备同意后,可改邀请其他同等水平和层次的海外名师。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1.总结报告(包括执行情况及实施成果)。


  2.经费决算表。


  3.证明海外名师来粤开展合作交流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2~3张,护照首页、有效签证页以及出入境记录页)。


  4.与海外名师签订的相关协议或合同(针对线上开展交流的项目)。


  5.项目变更审核表(针对有项目变更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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