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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动派遣企业除外)。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补贴期限
首次补贴申请应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02|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条件
1. 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员;
(4)返乡创业人员, 户籍地为东莞,离开东莞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东莞原户籍地镇街(园区)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6)已落户东莞的其他类型创业人员。
2.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三、补贴标准
为人民币10000元,一次性。
0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一、补贴条件
3. 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8)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9)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员;
(10)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4.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场地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5. 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每年最高补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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