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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镇关于推动外贸进出口稳增长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委《关于精准聚焦“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打好“五外联动”组合拳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2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励本土企业在镇内开展进出口业务,实现进出口数据应统尽统,确保经济数据全面准确反映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推动全镇外贸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委托本镇限额以上进出口批发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镇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企业。

  第三条  充分调动提高工业及批发企业在我镇开展进出口业务的积极性,重点推动外流的进出口数据回归本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镇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奖励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部署实施,召开政策宣讲会动员企业积极申报,提高政策知晓率,推动政策红利及时有效落地。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相关政策经费预算安排,落实经费保障和监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镇统计办负责在库企业数据统计工作,核实进出口企业是否为限上批发企业,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入库纳统,核实企业纳统在库情况,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流程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对委托我镇限额以上进出口批发企业进出口的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企业,按照开票金额进行奖补。2023年7-12月、2024年全年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1千万元奖励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奖励申报

  镇经济发展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申报,申报资料详见申报指引,每年申报一次。

  第九条  奖励审批

  当年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自行向镇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由镇经济发展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镇委、镇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经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经济发展局向镇财政局请款并集中拨付。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镇经济发展局提出,由镇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预算管理

  本办法2023年预算为200万元,2024年预算为300万元,总预算为500万元,镇经济发展局汇总当年奖励总额,由镇财政予以资金保障,实行专款专用,所需奖励资金纳入下一年镇级预算安排,次年集中拨付。如申报当年总额超过安排预算额度,奖励须按比例折算分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补助资金。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经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开票金额”指镇内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发企业在申报期内(2023年7-12月、2024年全年)向本镇限上进出口批发企业开具的发票总额(含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规定与市、镇其他政策规定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涉全年数据比对的,奖励资金的申领原则上可延展至申报期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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