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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

龙华区制造业分项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发展计划,推进“智造龙华”发展战略,促进制造强区创新发展而设立的。该项目主要分为各类百强资助类、“百十五”企业资助类、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类等16个子项目,项目一经审核通过,最高将予以2000万元的资助。
 
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 九条建设类产业载体资助。为支持产业载体升级改造,拓展 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对改造的产业载体给予改造 费用按比例资助。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 组织实施,整治提升完成后,申请单位向区住建部门申请消 防单项验收,并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 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由辖区街道办会同区工信、城市更新、 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给予累计不超 过园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2000万元费用资 助。
  (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 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 提升暂行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和申请资助。
 
申报条件
   (一)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 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 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
  (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 申请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 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 更新项目。
  2. 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 申请资助单位应为园区业主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 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 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 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运营方申请 资助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投资方及业主许可)。
  (四) 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 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 完工后5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 更新项目。
  2. 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 上市公司(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 上市的企业),经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区认定的“百 十五”企业。
  (五) 已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符合 产业监管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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