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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21-11-07
支持领域:
鼓励企业在深圳投资重大工业项目,支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深圳本地工业项目。
支持项目类别: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投资建设的、列入《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原依据《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3号),2019年或2020年首次申报重大项目奖补并获得资助的工业投资项目,可续报申请资助。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将其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在深圳市投资建设的工业投资项目。
支持费用范围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可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总费用,包括资助项目的土地购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以及工程建设等投资费用。
支持的项目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的项目数量:无项目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操作规程》资助条件,均可获得资助。
(二)资助的方式及标准:
1.重大工业投资项目。事中或事后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资本性总费用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
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以下任一资助方式:
方式一为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两次申请资助。其中,首次申报时,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续报申请须在首次申报后的3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从首次申报当年度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资助资金采取分次拨付方式操作,每次拨付金额根据当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确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费用金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方式二为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后一次性申请资助,投资费用的资助期为2016年1月1日起,且不早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资助项目投资建设起始日,至项目申报日止,且不晚于《工业项目名录》中登记的项目投资建设终止日。
实际资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2.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事后方式。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支持费用范围的资本性总费用20%的比例给予支持,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总投资费用资助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资助金额,将根据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数量而定。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资助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
(四)资助项目已纳入深圳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且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业投资数据,没有超出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五)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申请两个以上资助项目的,不存在将本属同一性质内涵与建设内容的资助项目刻意分拆成两个资助项目的情形,且每个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和实施费用,以及建设地点和时间不存在雷同与重复的情形;
(七)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本申请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八)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情形;也不存在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资助费用的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除外;
(九)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重大工业投资项目。
1.资助项目已列为《工业项目名录》的工业投资项目;
2.选择方式一申请资助的,属首次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已实际完成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30%;属续报申请资助的,应在首次申请资助后的三年内提出,且资助项目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3.选择方式二申请资助的,资助项目应全部实施完毕,投资建设费用支付完毕;
4.项目实施单位对资助项目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事项作出变更的,已按深圳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了变更事项申请。
(二)上市公司本地工业投资项目。
1.项目实施单位已在国内北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其募集资金主体应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主体;
2.资助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来源构成中,项目实施单位从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0%。资助项目已列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的除外;
3.资助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已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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