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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地址: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4906室
截止日期:2021-12-17
资助对象:
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事业资金)资助对象:从事宣传文化工作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接受个人申报和深圳市外主体申报。
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截止。光明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办)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接受申报的项目需计划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
项目资助范围:
本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公共文化活动、文艺精品创作、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项目、社会科学研究、宣传文化事业人才的培养发展、文化名人引进的相关工作、辖区内民营公助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体的扶持、辖区非国有博物馆及文化遗产的支持、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项目。
2022年度重点资助:
(一)公共文化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大文化活动、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化赛事、全民阅读、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化活动;
(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艺术精湛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非商业性艺术类作品)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国际文化合作与交流项目,包括有助于营造光明国际化氛围、促进中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深圳及光明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术研究、会议研讨、艺术展示、文化赛事等;
不予支持情况:
(一)报送虚假申报材料,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
(二) 申报时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中的(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三)申报时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以及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项目资助方式 :
本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为项目资助,包括全额资助和差额资助。鼓励申报单位积极寻求企业、公益基金、社会力量赞助。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正常办公支出、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
(二)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应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项目或已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项目;
(四)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资金支出方向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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