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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政策解读


  一、注册立户和身份核实


  拟申请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申请创业补贴之前,或在申请创业补贴之时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宝安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的,要求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是宝安区户籍;申请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认定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毕业学年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原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可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应当场完成核实。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深圳市自主创业身份与宝安区自主创业身份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正在享受深圳市创业补贴政策的自主创业人员,符合宝安区自主创业身份认定条件的,在领取场租补贴、社保补贴过程中,可以选择终止市的身份认定,再申请宝安区的身份认定,按照宝安区的政策标准享受补贴,补贴期限应当扣除已享受市补贴政策的时间段,且该时间段内市和宝安区补贴标准的差额不予补发。如果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场租补贴和社保补贴时符合宝安区的身份认定条件,在领取补贴过程中,户籍或企业注册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宝安区的身份认定条件,必须终止宝安区的身份认定。若还有剩余补贴月数且该申请人满足市的身份认定条件,可以在终止宝安区身份认定后重新按照市的标准认定身份,继续享受剩余的补贴月数,已享受的时间段内市和宝安区补贴标准的差额不需退还。创业培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均为一次性补贴,以申请人申请补贴时的状态决定享受市的补贴还是宝安区的补贴。已经申请享受过上述一次性补贴的,即使户籍或企业注册地变化,也不能再次申请同类补贴。


  二、补贴申请


  (一)创业培训补贴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的补贴为每人最高1000元;参加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为每人最高2500元。


  2、申请条件


  (1)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宝安户籍人员;b、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c、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


  (2)申请人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选择创业培训机构,缴费报名参加了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并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考核合格。


  3、补贴标准


  创办企业培训的补贴为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为每人最高2500元。实际培训收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据实补贴。每项补贴只可申请享受一次。


  4、申报材料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其中,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补贴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非深户籍在校生无需提供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个人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


  (3)考核合格的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4)培训收费发票(收原件)。


  5、审批程序


  (1)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将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核和复核;


  (3)复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5)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或者创业培训补贴对象为非深户籍的,由受理申请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受理申请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的,受理申请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户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户籍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初创企业补贴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及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给予企业5000元初创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审核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每名合伙人计发5000元、合计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初创补贴。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只能申请一次初创企业补贴。


  2、申请条件


  (1)申请初创企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宝安户籍人员;b、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c、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


  (2)自主创业人员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从未享受过同类创业补贴,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且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4、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5、审批程序


  (1)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将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初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4)复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6)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2、申请条件


  (1)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宝安户籍人员;b、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c、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


  (2)自主创业人员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从未享受过同类创业补贴,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3)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办银行申请了创业担保贷款,并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良好。


  3、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贷款,给予个人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财政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按期还本付息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还贷情况及信用记录后给予贴息。


  4、贷款申请


  自主创业人员在身份核实后、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可就近到经办银行网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自主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2.个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创业项目计划书(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供模板下载);


  4.第三方信用反担保材料;


  5.同意银行信用查询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月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拥有本市房产(含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申请人配偶除外)。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反担保人需在该单位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反担保人房产证明、6个月以上的银行对账单或存折明细记录(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应当在深圳商事登记、正常经营且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上年度企业纳税额度5万元以上,且提供反担保的额度不超过其工商注册实收资本的50%。提供反担保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与申请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营业执照、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自主创业人员中的毕业生、在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可免反担保手续。


  5、贷款受理和初审


  经办银行按规定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核查申请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和可行性评估、贷款预审、合同拟签等。创业项目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限制行业的,不予以受理。


  经办银行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项目审核情况初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6、担保审核


  经办银行初审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核,并出具复核和担保意见。不同意担保的,应出具不予担保通知。


  7、贷款发放


  担保审核通过的,经办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同时将贷款发放情况录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按月录入利息归还情况。


  8、贴息


  申请人属于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的,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贴息通过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人属于宝安区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的,按照以下程序贴息:


  (1)宝安区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且全额还本付息后,经办银行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导入贴息信息。


  (2)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办人员对经办银行报送的贴息信息进行受理。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该材料进行初核和复核;


  (4)复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6)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交由银行按明细进行补贴支付。


  (四)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之日起,单位缴交部分按不超过深圳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交标准,据实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2、申请条件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宝安户籍人员;b、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c、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


  (2)自主创业人员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从未享受过同类创业补贴,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4、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4)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自动每3个月据实发放后续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人员在初创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


  5、审批程序


  (1)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将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初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4)复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6)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五)创业场租补贴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新区)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第一年1200元/月、第二年1000元/月、第三年700元/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初创企业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税务登记证和经房屋租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宝规〔2016〕11号):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区级以上(含)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首次创业的,自商事登记之日起,可申请每月12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自主创业人员在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和房屋租赁凭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月9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2、申请条件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宝安户籍人员;b、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c、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其中,宝安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宝安区政策,其他两类人员可以享受深圳市政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从未享受过同类创业补贴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


  (3)自主创业人员在经政府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内或者基地外实际租用了办公场地用于创业,并已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


  3、补贴标准


  深圳市标准: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宝安区标准:自主创业人员在区级以上(含)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首次创业的,自商事登记之日起,可申请每月12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自主创业人员在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和房屋租赁凭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月9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4、申报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场地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缴纳租金的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收原件);


  (4)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连续超过两次未提出场租补贴申请的,终止享受场租补贴。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再次申请场租补贴时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5、审批程序


  (1)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将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并核定场租补贴可以享受的起止补贴时段。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场租补贴还需核定每年度补贴标准。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3)初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4)复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6)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深宝规〔2016〕11号):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与宝安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等,按每聘用一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申请条件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a、宝安户籍人员;b、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原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c、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其中,宝安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宝安区政策,其他两类人员可以享受深圳市政策。


  (2)自主创业人员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从未享受过同类创业补贴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


  (3)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与深圳市/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


  深圳市标准: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宝安区标准: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与宝安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等,按每聘用一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申报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为其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招用本市(深圳市标准)/本区(宝安区标准)户籍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被招用的户籍人员的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自主创业人员授权他人经办的,还需提供经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本市/本区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实际净增本市/本区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本市/本区户籍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


  5、审批程序


  (1)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理由。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街道政务服务窗口将补贴申请材料移交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创业补贴时段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3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初核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4)复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6)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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