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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我局研究制定了《龙岗区2020年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报指南》。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


1.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激励。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3.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最高300万元激励。

4.对中国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0万元激励。

5.对世界五百强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0万元激励。

6.对其他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最高50万元激励。


二、申报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规定。

(二)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三)正常运营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设置有研发项目辅助账,纳税信用等级C级以上。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4.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且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费用计算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5.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整套表(从税局网站下载直接上传,无需税局盖章)

6.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培育入库企业等)复印件(验原件)

7.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8.其它证明材料,如企业其他资质证书、获得政府资助的证明材料、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研发机构建设证明材料等(自主选择提供)                     

 9.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A4规格,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加盖骑缝公章,书脊处需注明企业名称。提交一式一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四、受理地点


1.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2.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服务大厅


五、受理时间


2020年12月14日-2020年1月15日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并确认在申报系统中成功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须认真阅读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如发现申报过程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我局有权决定对相关项目不予受理,并视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三)如有问题咨询-181238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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